抚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建保[2016]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抚府办发[2013]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实现“住有所居”的工作目标。 二、配租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保障基本”、“公开、公平、公正”及“低保家庭应保尽保”的原则进行配租。 三、配租范围 抚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具体包括六水桥街道、西大街街道、荆公路街道、青云街道、文昌街道、城西街道、钟岭街道和抚北镇、孝桥镇、崇岗镇(抚州高新区及抚北工业园区内企业员工申请公租房分别在高新区管委会、临川区政府的公租房中安排,配租方案由两区另行制定)。 四、配租对象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市中心城区低保家庭。 2.具有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城市居民户口但在当地有稳定工作的人员。 五、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 1.申请人拥有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 2.在市中心城区无房或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3.享受市中心城区低保的家庭。 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成年子女可随父母一同申请,也可单独申请。 (二)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在市中心城区无房或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国家统计局抚州调查队公布的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065元)以下;对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镇不受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限制; 3.申请人家庭有一人以上拥有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无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但从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与当地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连续缴纳养老保险的; 4.转户农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中心城区持《居住证》连续三年以上人员享受与城市居民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同等资格。 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成年子女可随父母一同申请,也可单独申请。 5.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或已购买房改房(含集资建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含),且家庭成员有已婚子女的,其成年已婚子女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以下情形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当地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的; 2.申请截止时间前二年内转让私有产权房产,且转让房产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店面或写字楼等非住宅的; 4.擅自转租、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含直管公房); 5.转户农民在原居住地有住房、宅基地、祖屋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上的;转户农民在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并已安置的;转户农民符合一户一宅分户条件并已享受申购公寓房安置的。 六、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复印件。 (三)工作收入相关证明 1.新就业大学生、务工人员应提供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2.中心城区退休人员提供按月领取养老金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出具房屋权属证书。 2.转户农民须由原居住地村委会、乡镇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属优抚对象的,出具相关证明。 3.在中心城区连续居住三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出具《居住证》。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追究其责任。市房产管理局设立举报电话8283047、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接到群众举报,及时核实处理。 七、申请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 (一)申请 1.申请家庭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具有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的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非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但在当地有稳定工作的申请人到工作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3.申请表填写完整后,凭身份证、户口簿(或就业劳动合同、居住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住房、工资等证明到所在社区申请。 (二)审核公示 1.社区评议、初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调查、评议、初审,并将评议、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2.街道(镇)复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复核。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复审意见,将复审结果报临川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临川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将审查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或工作所在街道(镇)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房管部门负责认定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民政部门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按照《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抚府办发[2015]59)规定,会同人社、公安、国土、税务、银行、住房公积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核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 房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抚州日报等媒体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转户农民就地转户或异地转户须在转入、转出地同时进行公示。 八、摇号分配 1.根据申报家庭的选择,分小区进行定点摇号。 2.现场公开摇号,摇号现场由市监察局、市公证处全程监督,对摇号全过程进行摄像留证;并由到场的申请家庭代表进行摇号。 3.根据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申报家庭属优抚对象的,优先配租。 4.申请人收到市房产管理局发出的配租确认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配租确认通知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除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签订合同的以外,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时间自本次摇号之日起算。 九、配租房源 (一)廉租房配租房源 多层房源:文昌佳园、悦居佳园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 高层房源:悦居佳园、怡居佳园 申请家庭可结合上述房源自主选择居住小区。 十、租金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在每月底前按月缴纳租金。 租金标准:多层廉租房1元/㎡ ;高层公共租赁住房5.5元/㎡。租金标准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十一、物业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推行物业管理,主要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负责组织实施。 (一)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 1.廉租住房:每月每平方米0.28元。 2.公共租赁住房:每月每平方米1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三)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四)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对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五)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小区严禁违法违规乱搭乱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制止违法违规乱搭乱建行为。 (六)物业公司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环卫安保等工作提供服务。 十二、监督管理 1.房管部门工作人员每年对住房使用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租赁家庭须主动配合调查。 2.承租人家庭人口、住房、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所租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且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直至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3.对骗租公共租赁住房,以及违规使用、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4.对开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加快住房保障管理信息诚信体系建设,以信用法规制度建设为保障,建立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对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相关状况变化。实行动态管理。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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